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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宇律师整理:农村自建房屋也应当审查承揽人的资质

一、案情简介:

赵大在农村修建一套二层房屋,将建房事宜承包给钱二。后钱二又将吊砖事宜转包给孙三。孙三为赵大修建的房屋吊砖时,由于操作不慎,从二楼楼顶摔下受伤。孙三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支付医疗费52799元。后经法医鉴定,孙三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孙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钱二赔偿其经济损失,赵大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

1、判决钱二对孙三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判决赵大对孙三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1、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修建农村两层楼房,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本案中,赵大所修建的房屋为村庄二层楼房,钱二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证书,钱二在没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与陈国正签订转包协议,对孙三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三没有相应建筑资质,赵大将房屋承揽给钱二,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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