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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宇律师闫文慧:关于出租房装修后残余价值的分配

案例回顾:

张某承租李某房屋,征得李某同意后花费十万元人民币装修,后租期届满,张某退租时请求李某分担与房屋附和部分(壁纸、吊顶等)残余价值,遭李某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傲宇解析:

关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行装修:双方达成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1)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未附和部分承租人可取回;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修装饰物,无论其价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2)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的,对未附和部分承租人可取回;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对未附和部分承租人可取回;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之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a: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b: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c: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d: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傲宇律师提示你:

关于出租房屋的装修问题,无论您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规避自身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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