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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宇律师整理:借贷有风险,抵押需登记

201372日,郑某与雷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73日,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提供了其与刘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后雷某将其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张某。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诉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抵押权已设立,但因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对郑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傲宇律师提示您:

民间借贷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需要抵押的情况下,请确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若抵押人想要转让抵押物,就必须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了,由此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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