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0号
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大支出预算执行力度,明确时间节点,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前提下,确保6月底财政支出进度达到60%以上,力争10月底前要达到90%以上,11月底前达到95%以上,年终结转率要低于5%,争取财政资金早拨付、早见效。
二、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批复本级部门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三、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加快消化暂付款。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加快当年支出预算执行的同时,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执行进度。对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上一年结转资金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梳理、分类对待、明确目标、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消化暂付款,2014年底前形成的暂付款,原则上应于2016年底前消化完毕。
四、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对于年初预算确定的专项资金以及上年结转资金,要尽快拿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5月底前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于10月底前申报完毕,11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事宜,努力减少因政府采购形成的资金沉淀。
五、健全考核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支出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各部门单位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部门要核减下一年度该部门单位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视同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门一律收回同级总预算。各级各部门对重大专项资金要跟踪监控,按月统计分析项目安排、资金落实、支出进度,对年内难以执行完毕的项目预算,同级财政可收回尚未执行部分;对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10月底执行进度未达到90%的,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六、加大问责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支出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市政府将建立财政支出进度通报约谈制度,实行财政支出进度季度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财政支出进度排名后五位的县(市、区)和排名后十位的市直部门,市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等制度,要正确处理好预算支出进度和规范资金管理的关系,不能为加快支出进度而弱化资金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开支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并严厉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